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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淮南金奥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金奥置业有限公司,刘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754号原告:淮南金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淮河大道西侧(金地滟澜山会所),组织机构代码58153371-X。法定代表人:石全,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炜,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姜东,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敏,女,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金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金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淮南金奥置业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金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1元,减半收取555.5元,由原告淮南金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大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