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章某妹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271号原告: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章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新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后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