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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成撑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闵行初字第64号原告杨成撑,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曹杰,支队长。委托代理人舒迟,男。委托代理人邓昱琨,男。原告杨成撑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 云审 判 员  刘新慧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敏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