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行)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傅文奎等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文奎,王林芹,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行)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文奎。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林芹。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正军,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主任。上诉人傅文奎、王林芹因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文奎、王林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傅文奎、王林芹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傅文奎、王林芹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傅文奎、王林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欣审 判 员 侯 俊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贺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