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席秀伶与齐春晴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秀伶,齐春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席秀伶,女,1953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齐春晴,男,1992年1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密民初字第35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35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审判决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学武审 判 员 李兴红代理审判员 韦培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长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