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吕军与陆明合、李巧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军,陆明合,李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1877号原告吕军,居民。被告陆明合,居民。被告李巧,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军与被告陆明合、李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陆明合所有的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陆明合所有的位于兰陵县向城镇西村镇北环路北侧房产一套(房权证号:苍城镇房管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胜文审判员 季长春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志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