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5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玉华与王国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芗民初字第5504号原告:杨玉华。委托代理人:林XX,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和。原告杨玉华与被告王国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东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华的委托代理人林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玉华诉称:被告于2013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承诺在原告需资金时会立即归还。现原告急需资金,但被告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告王国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国和于2013年5月8日向原告杨玉华��款15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交原告收执。原告杨玉华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国和归还上述借款15000元及利息。被告王国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被告王国和向原告杨玉华借款15000元,有被告王国和出具的借条为据,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杨玉华要求被告王国和归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国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玉华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王国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黄东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方艺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