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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鼎法民二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和怡铝材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和怡铝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鼎法民二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法定代表人廖洁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和怡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金平申请执行人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和怡铝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鼎法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和怡铝材有限公司应支付利息97619.12元及受理费3252元,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用于清偿本案债务及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鼎法执字第13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彭 坚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张绍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明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