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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苑某与姜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751号原告:苑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姜某,男,住址:韩国庆尚北道庆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诉被告姜某离婚一案中,原告苑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苑某撤回对被告姜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潘月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穆广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