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苑某与姜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751号原告:苑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姜某,男,住址:韩国庆尚北道庆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诉被告姜某离婚一案中,原告苑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苑某撤回对被告姜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潘月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穆广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