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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故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执字第3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结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