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树军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树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279号原告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二道街57号,组织机构代码68485732—X。法定代表人张永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琦。被告马树军,年龄不详,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树军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告马树军已履行交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元,减半收取110.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鑫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永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慧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