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南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汉新农翔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农翔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兴三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瑞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银港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农场新渡大队。法定代表人:潘胜祥,经理。武汉新农翔饲料有限公司与武汉银港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汉南湘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武汉银港畜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汉新农翔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银港畜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40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含案款、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翁银利审判员 李海元审判员 黄 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