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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98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黎某某,又名黎某某,女,汉族。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某年某月经亲戚介绍与被告相识,恋爱一年七个月后在某年某月某日到冷坑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为改善家庭经济和充实自己生活,原被告双方长期外出经商、务工。分别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儿子郭XX、某年某月某日同日生育两女儿郭OA和郭OB。自从出现“六合彩”以来,被告沉迷于购买“六合彩”和赌博中,原告多次劝说其改正陋习,被告依然我行我素。自某年起我与被告各自管理、支配自己收入。由于被告经常沉迷于赌博,不履行家庭责任及照顾子女义务,经常深夜才回家,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一人独自承担家庭所有事务和费用,生活在孤独迷茫之中。某年某月原、被告分居两地务工至今。双方互不探访、漠不关心、置若罔闻。双方形同陌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分居多年,感情早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人享受或偿还;子女随父随母由其本人选择。被告黎某某没有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某年某月经亲戚介绍相识,相识后于某年某月某日到冷坑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分别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儿子郭XX、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两女儿郭OA和郭OB。期间,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紧张。原告郭某某以被告爱好赌博,无履行家庭责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黎某某离婚。庭审时,原、被告双方表示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和债务。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感情尚可,夫妻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子两女,应认定双方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郭某某本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主要理由是认为被告爱好赌博,无履行家庭责任,但其在庭审中只是口头陈述与被告黎某某夫妻感情破裂理由,并未举出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据,故原告郭某某要求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的理由和证据均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希望原、被告双方今后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包容,珍惜双方建立的夫妻感情,多为子女健康成长着想,双方还是可以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坚生审 判 员  仇炳华人民陪审员  黎惠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思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