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997号原告孙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长 杨凯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房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