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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尹相哲诉被告李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相哲,李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尹相哲,男,朝鲜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金学权,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美兰,女,朝鲜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相哲诉被告李美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相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相哲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相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原告已预交575元),由原告尹相哲负担。审判长  刘风春审判员  李雪英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