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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珂与郑州市成袁晟毓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珂,郑州市成袁晟毓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陈珂,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秋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成袁晟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成。委托代理人XX辉,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珂诉被告郑州市成袁晟毓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珂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月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剑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