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倪劲松与济宁蓝天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劲松,济宁蓝天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倪劲松,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住所:济宁市任城区唐口镇小流店村光明街25号。被执行人济宁蓝天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东外环路。法定代表人张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倪劲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人仲案字(2014)第281号仲裁裁决书和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撤仲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执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的现金72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已缴纳。该案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裁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劳人仲案字(2014)第281号仲裁裁决书和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撤仲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建 军审判员 章智慧审判员李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