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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执字第00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米脂农商银行与榆林市金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刘艳娥、刘保平、崔东瑞、周元、崔福东、陆朵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金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刘艳娥,刘保平,崔东瑞,周元,崔福东,陆朵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014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脂农商行)。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峰,系该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被执行人榆林市金瑞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艳娥,女。被执行人刘保平,男。被执行人崔东瑞,女,系刘保平之妻。被执行人周元,男。被执行人崔福东,男。被执行人陆朵朵,女,系崔福东之妻。本院在执行米脂农商银行与榆林市金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刘艳娥、刘保平、崔东瑞、周元、崔福东、陆朵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米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请执行人米脂农商银行于2015年7月16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米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庆丰审判员  王永军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