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执变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福刚与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临海市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刚,临海市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变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刚,住湖北省松滋市。被执行人:临海市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临海市。法定代表人:王茂君。第三人: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临海市。法定代表人:王秋豪。王福刚与临海市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粤劳仲案字(2005)367号仲裁裁决书及王福刚的申请立案执行【案号:(2014)穗天法执字第6643号】。经查,被执行人临海市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3月25日变更名称为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临海市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变更名称为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依法其民事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承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为(2014)穗天法执字第6643号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阳浩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