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字第07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秦国栋与重庆润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周弘宇机械加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栋,重庆润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周弘宇机械加工厂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字第07201号原告秦国栋,男,199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杨文学,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润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第17层D3#,组织机构代码06827394-5。法定代表人陈利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周弘宇机械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建新村一社。经营者胡志辉。本院受理原告秦国栋诉被告重庆润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旺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周弘宇机械加工厂(以下简称“周弘宇加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润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斌鑫世纪城A2栋11-6,周弘宇机械加工厂的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建新村一社,劳动者秦国栋的工作地点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牟家村11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润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周弘宇机械加工厂的住所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而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绍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