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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赵某某与卫某某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两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西白兔乡。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西白兔乡。被执行人卫某某,男,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西白兔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卫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卫某某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两案,本院分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郊民初字第00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卫某某返还原告张某某40000元人民币,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500元,共计41400元;(2015)郊民初字第00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卫某某返还原告赵某某40000元人民币,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500元,共计41400元,以上两项共计8280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卫某某的银行存款或收入82800元(含本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申请执行费1000元)迟延履行金另行计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卫跃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振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