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赵某某与卫某某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两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西白兔乡。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西白兔乡。被执行人卫某某,男,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西白兔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卫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卫某某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两案,本院分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郊民初字第00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卫某某返还原告张某某40000元人民币,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500元,共计41400元;(2015)郊民初字第00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卫某某返还原告赵某某40000元人民币,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500元,共计41400元,以上两项共计8280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卫某某的银行存款或收入82800元(含本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申请执行费1000元)迟延履行金另行计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卫跃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振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