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国兴与被执行人许裕忠、吴腊梅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兴,许裕忠,吴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兴,湖北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许裕忠,黄石电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吴腊梅,无业。申请执行人刘国兴与被执行人许裕忠、吴腊梅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对许裕忠、吴腊梅与刘国兴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已进行再审立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国兴与被执行人许裕忠、吴腊梅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