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刘某,住广州市兴宁市。被告梁某,住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在法定期限内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智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