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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刘某,住广州市兴宁市。被告梁某,住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在法定期限内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智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