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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如兵与孙义红、张金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如兵,孙义红,张金娟,张应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513号申请执行人:周如兵,工人。被执行人:孙义红。被执行人:张金娟,退休教师。被执行人:张应传,无业。周如兵与被执行人孙义红、张金娟、张应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1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义红、张金娟、张应传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周如兵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2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尚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明执字第004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