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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山市申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朱凤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申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朱凤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032号原告:黄山市申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李少安,董事长。被告:朱凤云,女,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了原告黄山市申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凤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洁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斌审 判 员  吴洁宇人民陪审员  许毅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晓琴附转换程序事项通知:原告黄山市申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凤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张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洁宇、人民陪审员许毅龙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为你方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