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华龙公司与贾瑞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华龙农化有限公司,贾瑞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777号原告:临沭县华龙农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288754-0。法定代表人:刘岩松,经理。住所地: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照明工业园。委托代理人:崔蕊。被告:贾瑞尧。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华龙农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贾瑞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沭县华龙农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兰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