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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杜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好,原告杜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利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