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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宜方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宜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52号罪犯陈宜方,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8日作出(2001)宁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宜方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200元,并对总额156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1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8月2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2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5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16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21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5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宜方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3年8月因殴打他犯扣3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共获得达标分2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宜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至2019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