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申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滕某与袁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滕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申字第1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滕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某。再审申请人滕某因与被申请人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烟民四终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滕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有所规定,该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而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袁某也没有证据证实其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导致其生活困难。既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滕某就不应该返还袁某彩礼款。2.一审中已查明,袁某所主张的债务是由其父在二人婚前所借债务,且袁某明确表示借款主要用于自家房屋的装修,与滕某无关。3.双方之所以离婚,是因为袁某存在过错,与婚外异性有亲密关系,而且腾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怀孕流产,对身体造成极大伤害。袁某本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扶助义务,但法院却判令滕某返还彩礼款,令滕某难以信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4)烟民四终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改判滕某不向袁某返还彩礼钱。袁某提交意见称:双方因结婚而借债8万元左右,至今未还。袁某的父亲62岁,母亲64岁,年事已高且长年有病,家中只有袁某一个人工作,偿还能力微弱,无法还清借款并维持三口人的生活,家庭生活困难。按当地风俗,结婚时袁某需送彩礼款48400元,因袁某年轻,认识的人少,只好由父亲出面借钱,滕某收到彩礼后马上存到了银行,其称没见过彩礼钱且不清楚有多少是在撒谎。滕某说袁某与其他异性有亲密关系,对此袁某不予承认,只是和同事开开玩笑,至于滕某怀孕之事,一开始袁某并不知道,后来是滕某拒绝袁某陪同去医院检查,且隐瞒了流产的事情。综上,袁某认为判决正确,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滕某与袁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13日分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二审审理中,通过证人作证时的陈述,能够证实袁某给付滕某的彩礼数额较大,以及袁某父母为支付结婚及彩礼费用等而向他人借债的事实。滕某虽不认可有关证人证言,但亦无相反证据加以反驳。一、二审在综合考虑给付彩礼的数额、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袁某存在的过错以及滕某曾经流产等事实的基础上,判令滕某返还彩礼款2万元较为公平合理。滕某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实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不予返还彩礼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滕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滕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孙积波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