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申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郭凤田与孔繁勤、胡艳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申字第1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凤田,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孔繁勤,退休工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艳君,农民。再审申请人郭凤田与被申请人孔繁勤、胡艳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唐民二终字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郭凤田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再审,其本人认可已于2013年收到了本院(2012)唐民二终字965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郭凤田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再审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凤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刘志新代理审判员刘文娟代理审判员杜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李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