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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杨兴伟与王雅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伟,王雅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杨兴伟,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大足县。被执行人:王雅剑,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兴伟与被执行人王雅剑买卖纠纷(2015)砀执字第00389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4)砀民一初字第01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林 霞审判员 戴 志 强审判员 张 红 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