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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执字第005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林延快、季庆如等与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延快,季庆如,林延建,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经执字第00535-1号申请执行人林延快。申请执行人季庆如。申请执行人林延建。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卫,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269号。法定代表人张秋燕,该公司董事长。林延快、季庆如及林延建与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镇经丁商初字第0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给付林延快、季庆如及林延建2535291.39元。因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林延快、季庆如及林延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登记信息、车辆、股权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林延快、季庆如及林延建与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江苏湧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镇经丁商初字第0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仁福审 判 员  万保华代理审判员  张 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兆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