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申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盛勇,施琳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申字第000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盛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施琳娜。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徐民终字第02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申请再审称:虽然针对孩子抚养问题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已经诉讼处理,但(2013)徐民终字第2172号调解书仅是对该案一审判决书涉及到且申请人上诉的内容进行调解处理,并未涉及公积金的分割。本案一、二审判决仅依据该案主审法官的陈述就认为公积金已在该调解协议中打包处理是错误的,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申请人关于分割公积金的诉讼请求。施某提交意见称: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我们在另案已经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某与施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已在(2013)徐民终字第2172号案件当中处理完毕,不属于隐藏和遗漏的财产,不能要求再次分割,故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王某虽主张上述案件并未涉及公积金的处理,但根据该案的庭审笔录,王某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即分割公积金,且法庭也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本人的公积金账户情况作为裁判证据,能够确认(2013)徐民终字第2172号案件已就王某与施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进行了分割并调解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故王某认为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公积金未作处理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某本院违背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沙文侠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邱德祥审 判 员 李文武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