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外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与嵊州市范新纸品有限公司、吴小红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嵊州市范新纸品有限公司,吴小红,王林宇,嵊州市宇建花木专业合作社,嵊州市宙利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外初字第126号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林。委托代理人:邱伟飞。委托代理人:沈梦娜。被告:嵊州市范新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红。被告:吴小红。被告:王林宇。被告:嵊州市宇建花木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宇祥。被告:嵊州市宙利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生宇。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嵊州市范新纸品有限公司、吴小红、王林宇、嵊州市宇建花木专业合作社、嵊州市宙利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同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5元,减半收取1107.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27.50元,由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赛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方碧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