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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星,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3年6月5日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7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星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9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暨文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陈星窜至武夷山市东峰街X号,趁该楼大门未关,入户行窃,将被害人游某某放在二楼楼梯转角处鞋柜上的一个粉红色手提包盗走。被盗手提包内有现金230元、苹果四代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70元。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星在武夷山市百花路“XX汽车装潢”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刑事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星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游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星的供述;证人方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1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等情形决定被告人的刑罚考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星继续退赔被害人游某某现金230元及被盗苹果四代手机1部(鉴定价值8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