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一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587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禹君,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孟为海,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庭外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董建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巍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