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巨民一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587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禹君,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孟为海,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庭外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董建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巍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