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继成与被执行人任修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继成,任修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周继成,男,194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津市市。被执行人任修生,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津市市。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周继成与被执行人任修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津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勇审判员 白浪审判员 谭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