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周永春与师军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春,师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09号申请人周永春。被执行人师军杰,农民。周永春申请执行师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永春依据生效的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8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师军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2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师军杰履行现金2000元,已给付申请人。现经查找,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师军杰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8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