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9162号原告王某。被告曹某。原���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秋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经人介绍认识,短暂相处,××××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好逸恶劳、懒惰成性,家庭的重担全部落在了原告肩上,原告曾多次劝说被告,被告非但不知改悔,反而变本加厉,原告对被告及这个家庭早已不再抱有幻想,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之久,2013年5月份分居了,我出去上班了,没在一块住。本来夫妻感情就不好,他爸病了借的债,他也不还,不好好过日子。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原告曾于2014年6月23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决不准离婚。至今已过半年之久,也没联系过,他知道我在哪上班,他也没找过我。没有和好表现。据此,为早日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原告向法院起诉,望人民法院秉公办理,依法公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自2013年5月原告王某在外上班开始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6月原告王某曾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曹某离婚,2014年9月2日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出具(2014)高民初字第9208号民事判决书,不准予双方离婚。原、被告仍持续分居状态,2014年4月原告王某再次向本院诉请与被告曹某离婚。上述事实有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9208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自2014年9月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被告并未作出和好表现,现双方分居时间已满2年,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表示坚决离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