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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商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射阳县华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统保、卞光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阳县华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统保,卞光兰,刘进,吴夕风,陈必军,何素琴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商初字第00266号原告射阳县华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海通镇。法定代表人朱克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俊,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统保,个体户。被告卞光兰,个体户。被告刘进,个体户。被告吴夕风,个体户。被告陈必军,个体户。被告何素琴,个体户。陈必军、何素琴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俞,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射阳县华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统保、卞光兰、刘进、吴夕风、陈必军、何素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射阳县华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射阳县华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华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16元,减半收取4108元,由原告射阳县华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海涛审 判 员  张玲玲人民陪审员  周军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来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