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丹桂、龙艳申请执行陈丞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一案(2015)450 号终结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丹桂,龙艳,陈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杨丹桂,男,1989年2月12日生,汉族,贵州大方县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龙艳,女,1991年10月13日生,苗族,贵州省松涛县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陈丞,女,1983年11月10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本院执行的杨丹桂、龙艳申请执行陈丞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依照(2014)白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4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连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作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