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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志超与赵虎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超,赵虎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93号原告:李志超,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赵虎啸,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李志超与被告赵虎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亚南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超、被告赵虎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志超诉称:原告为被告在阜阳经营的火锅店装修,工程结束后,被告欠劳务款27000元未付,并为原告出具欠条1张。后被告仅支付原告7000元,尚欠20000元未付。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虎啸辩称:涉案工程是我承包,我把木工工程承包给了原告,我与原告签订的只是有关于吊顶的协议,原告干木工活已完工,欠原告工程款20000元是事实。现在没有还,是因为别人欠我钱没有还。经审理查明:被告将其承包的阜阳某火锅店装修工程的木工工程分包给了原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口头约定工程总价款为87000元,工程结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0000元,下余27000元未付。2015年2月1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今欠李志超工程款27000元贰万柒仟元整,还款日期3月17号前付清(2015年3月17号)。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7000元,尚欠20000元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其欠原告款20000元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是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虎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志超工程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150元,由被告赵虎啸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亚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梅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告知事项: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视为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