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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吉林与林勇成、马海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吉林,林勇成,马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王吉林。被执行人林勇成。被执行人马海英。系其妻子。申请执行人王吉林与被执行人林勇成、马海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台仙商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林勇成、马海英2015年2月15日前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1月26日起支付至付清之日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林勇成、马海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王吉林与被执行人马海英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45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吉林发现被执行人马海英不履行协议或者林勇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泮永锋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露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