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何兴志与重庆思科达庆龙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兴志,重庆思科达庆龙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373号原告何兴志,男,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姜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思科达庆龙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28488690-6。法定代表人杨光亮,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何兴志重庆思科达庆龙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何兴志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兴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兴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兴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何兴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