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雷迅清障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存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雷迅清障服务有限公司,黄存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78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雷迅清障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韩国军,经理。被执行人黄存舒,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存舒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存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存舒在银行的存款737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李俊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奇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