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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8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友全与重庆霸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全,重庆霸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038号原告王友全,男,汉族,1966年2月22日生,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重庆霸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洲五金机电城F区244号。法定代表人郭严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全与被告重庆霸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小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