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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叶汉良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汉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060号罪犯叶汉良,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汉良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叶汉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叶汉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汉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汉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汉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32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