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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王某、杨某、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有限公司,高某,王某,杨某,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543号原告中国某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长城南路。负责人贺宇鑫,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增辉,系该行业务检查员。被告高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3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红石桥乡井界村四组163号,居民,身份证号612701197306236617。被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30日,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高某的妻子,居民,身份证号612701197310306622。被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7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乡张家湾村一组059号,居民,身份证号612701197612276617。被告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2月4日,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杨某的妻子,居民,身份证号612701197902046641。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15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补浪河乡曹家峁村四组092号,居民,身份证号612701197601156417。被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1日,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某某的妻子,居民,身份证号612701197711116424。被告朱某某,男,汉族,籍贯、住址、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刘某,男,汉族,籍贯、住址、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王某、杨某、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银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某、王某、杨某、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退还原告中国某银行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