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执字第8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陈庆刚与王加庆民间借贷冻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刚,王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8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庆刚,平邑县局职工。被执行人王加庆,教师。本院在执行陈庆刚与王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1)平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加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板桥中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加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板桥中路支行6213账户上20万元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