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界民一初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卜怀波与卜洪生、卜汐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怀波,卜洪生,卜汐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148号原告:卜怀波。被告:卜洪生。被告:卜汐晨。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怀波诉被告卜洪生、卜汐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怀波于2015年7月16日以二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卜洪生、卜汐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怀波撤回对被告卜洪生、卜汐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卜怀波负担。审 判 长  郭 磊代理审判员  董大丽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钢 更多数据: